利源铝业年报报告制度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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