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铝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 吉济律股字 1 号
致: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陈怀宇、赵文有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年4月1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69,621,8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38%。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拟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怀宇
(盖章)(签字)
负责人:陈怀宇见证律师:赵文有
(签字)(签字)
20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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